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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21]7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1-2
实施时间: 2021-1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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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79号),就进一步纵深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省政府审改办修订形成了《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立改废,将许可事项调整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府审改办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继续做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衔接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核定许可事项业务范围,推动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精准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要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行政审批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获取。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相关部门不得以企业已登记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进一步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力度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托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及时归集到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互联网+监管”平台,并记于相对应的企业名下,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实现涉及企业信息归集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监管局要共同牵头,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于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涉密证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和互认互信,推广运用企业电子证照。凡是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四、持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明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要持续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要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着力强化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抓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培训工作,帮助基层业务人员弄懂吃透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方法,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调整优化流程,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确保“放”精准、“管”到位、“服”更优。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回头看”机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现场体验、媒体监督、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新创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共318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日

相关附件:
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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