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21]2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11-23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0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
  符合减征政策的残疾人包括:持有各级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孤老人员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烈属指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浙地税函[2006] 2006/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 桂地税发[2001] 2001/2/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京地税个[2002] 2002/12/26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 晋地税所发[200 2000/6/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浙地税二[2000] 2000/1/2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大地税发[2000] 2000/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沪地税函[2017] 2017/12/2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湘地税函[2005] 2005/6/1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 苏地税发[2006] 2006/1/1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