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1]115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1-11-9
实施时间: 2021-11-9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6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

调整实施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价备案检查、班轮航线备案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从事沿海捎带业务船舶的管理。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签发优惠贸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7/12/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 京司发[2020]91 2021/1/1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 国发[2018]15号 2018/5/4
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 国发[2020]10号 2020/8/30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5/5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2021/12/2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市级 渝府发[2017]39 2017/9/2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支持中国[湖北]自 鄂国税函[2017] 2017/4/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复制推广自由贸 黑政办发[2017] 2017/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