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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21]2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7-28
实施时间: 2021-8-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9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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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政发[2024]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4-1-12
实施时间: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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