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实施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阶段性惠民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8-25
实施时间: 2021-8-2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7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的缴费负担,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省、市同意,现就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2021年7月至9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照降费前费率的50%(即3.5%)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对象。
  二、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率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为5.45%(含生育保险费率0.4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7%。
  三、关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本通告印发之日的次月起至2021年12月底,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20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2022年1月起,恢复按2021年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缴费基数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相同的同步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 赣劳社医[2005] 2005/10/2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失 沪人社就发[201 2011/7/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 晋政发[2010]26 2010/11/8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厦医保[2020]76 2020/6/18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渝医保发[2023] 2023/12/25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嘉政发[2014]87 2014/12/24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青劳社[2005]11 2005/1/2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 吉政办发[2002] 2003/1/1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 京医保发[2020] 2020/7/29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 哈政办发[2004] 200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