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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发[2021]5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9-6
实施时间: 2021-9-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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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毫不松懈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聚焦疫情对当前全省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区域、行业的企业帮扶力度,努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保障经济循环畅通、加快恢复,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1﹒对南京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1-3个月房租,具体减免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结合疫情影响程度研究确定,省级单位在执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应按属地政策给予房租减免。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3﹒新增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扬州截止到12月31日)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地方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展期业务和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到应延尽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3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各地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提供短期过桥转贷资金服务,省级财政按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重点面向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较重、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合作银行愿意续贷的中小企业,解决企业到期还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涉疫地区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主体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针对南京和扬州地区2021年第三季度与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合作的比例再担保业务,定向降低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支持展期、续保。(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功能,设立苏服贷、苏科贷、苏农贷、小微贷等基金支持的转型贷款产品,切实降低现代服务业和“三农”等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风险补偿基金优先予以代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机制,加大对文旅市场主体融资支持力度。免除南京、扬州地区在贷项目2021年下半年利息,免除其他设区市在贷项目2021年第三季度利息。(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0﹒继续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对扬州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给予倾斜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允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南京、扬州地区实施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推动各项降费政策有效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电价扶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南京、扬州地区,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等措施;对用电企业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调整为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将“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南京、扬州地区直接服务疫情防控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为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用电实施“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全面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升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在发生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鼓励各地对集中隔离场所设施改造、运营费用、医废处置给予适当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16﹒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和线上培训,可以按规定延长以工代训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底。鼓励各地加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加大企业信用服务力度
  19﹒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推进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的增量扩面,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助力企业重塑信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疫情期间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保障企业物流通道畅通
  21﹒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能源物资以及复工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提高物流效率。对持有应急物资专业通行证,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稳价保供
  22﹒安排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扬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组织省级储备猪肉定向投放扬州市,适当下调投放价格,价差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保障全省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重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3000万元给予专项支持,其中分别给予南京、扬州市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1000万元、1500万元。对南京、扬州地区承担粮油、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任务的企业,在收储、加工、销售过程中,因服务抗疫需要临时增加的改造投入、运行费用等,适当给予补助。(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
  24﹒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围绕大宗消费、餐饮消费、新型消费、品牌消费、农村消费等重点领域,适时组织消费促进活动,对促流通扩消费成效明显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专项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25﹒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降低、减免服务价格,适度减免重点景区门票价格,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发放餐饮、娱乐、体育、旅游等消费券。(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审批效率,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发挥好各类专项资金作用,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等资金申报和项目安排上,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南京、扬州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27﹒突出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强化线上巡查、推行数字监管,加强调度频次和巡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大数据动态分析研判。紧盯危化品、矿山、钢铁、粉尘涉爆、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主动靠前、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问题,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精准安全技术指导,确保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改闭环到位。(省应急厅负责)
  十、持续提升便利服务水平
  28﹒进一步提升企业通关效率,支持企业综合运用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作业模式快速通关。大力推进“网上核查”“企业自查认可模式”等非介入式核查,对于时效性较强的风险类核查作业,优先采用互联网远程核查和企业材料报送等不见面核查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税监管场所延期、变更手续的,在企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受理相关申请并依法办理。(南京海关负责)
  29﹒及时为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努力减少企业损失。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在线调解”化解经贸纠纷和争议,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省贸促会负责)
  30﹒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一次办等多种办理方式,畅通PC端、移动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理渠道。加快建设“苏企通”平台,系统梳理发布惠企政策清单。加强“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省政务办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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