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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落实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29
实施时间: 2021-9-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阅读人次: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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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政务公开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作出系列部署。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全市税务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升站位,自觉把政务公开要求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举措落实落细,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3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落实方案〉的通知》(云税办发〔2020〕85号),市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在落实《方案》过程中的做法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重点任务清单落实方案

  一、紧扣依法治税推进用权公开
  (一)深化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公开。省以下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且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梳理本机关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责事项,编制公布权责清单并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法制科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税务机构信息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公开本机关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按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编写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人事科牵头,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三)健全重大税务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制定重大税务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与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按照公开工作要求按时公开。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法制科牵头,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五)推进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5号)和当地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动态更新政务公开内容,不断提升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紧扣“六稳”“六保”推进税费政策发布解读和辅导
  (六)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解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运用“税务云讲堂”、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在线访谈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六稳”“六保”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主动发声,以权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在税务网站建立减税降费、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等专题专区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全面深入解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纳税服务科、法制科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拓宽税费政策发布渠道。融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税务网站和新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广泛对外公布税费政策。加强税务网站与各地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和商业网站的链接,不断提升税费政策发布宣传的覆盖面。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纳税服务科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增强税费政策措施解读精准性。围绕税务总局党委提出的“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要求,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税费政策及贯彻落实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便于纳税人缴费人理解的角度加强解读,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重点内容、理解难点、具体操作办法、执行口径、必要举例说明和落实要求等。解读稿要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
  责任单位:文件起草部门负责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提升基层税务人员税费政策辅导能力。各级税务机关要更加注重增强基层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等一线工作人员政策解答、操作辅导的能力。制定税费政策及落实文件时,要同步加强“一竿子到底”培训辅导,并通过及时发布政策答问口径、更新税收宣传资料等方式,帮助一线工作人员提高政策理解、咨询辅导等能力,确保减税降费等各项政策措施在“最后一公里”落实中不遗漏、不走样。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科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加强税费政策落实效果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最直接的优势,通过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典型案例等,深入宣传阐释助力“六稳”“六保”工作的税费政策落实举措及效果,通过税收大数据全面展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亮点,主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释放更多积极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紧扣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税费服务公开
  (十一)深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流程,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创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并动态公布事项清单。要主动以短信、微信及网站、新媒体等渠道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办税缴费新举措,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提升办税缴费效率。
  责任单位: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推进办税缴费便捷高效透明。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放管服”改革进程,动态更新并公开办税缴费服务指南,推进透明化办税缴费。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加大办税缴费问需服务力度。做好税务部门政务服务“好差评”、完善纳税人需求、满意度调查等相关工作。坚持服务导向,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充分运用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加强互动式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热点,针对普遍性和共性问题统一制定发布答问口径,促进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回应关切。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 2020年10月底配合省局做好建成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十四)严格依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科、税收风险管理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紧扣执行《条例》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十五)强化主动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36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审查机制、发布机制、动态调整机制,并按照公开权限做好相关文件等政府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建设完成并逐步完善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推动公开内容进一步聚焦重点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更加统一规范,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并及时更新。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十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35号)要求,优化完善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文书适用等工作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规范建议提案办理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坚持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税务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复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还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总体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0日前,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对主动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予以公开;2020年12月20日前,承办建议提案办理单位公开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
  (十九)增强税务网站与新媒体政务公开功能。加强税务网站和新媒体内容建设,提升政务信息权威发布和在线服务水平。做好税务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推进网站、新媒体等数据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增强数据应用和辅助决策能力,提升政策解读宣传整体发声和服务公众水平。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信息中心、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紧扣责任落实推进政务公开提质增效
  (二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要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有关工作;要确定一名局领导(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履行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职责,具体抓好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领域政务公开。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履职尽责,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及时纠正不当行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地。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报送名单;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要积极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公开联络员队伍,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二十二)强化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必修课程。
  责任单位:教育科、人事科、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二十三)严格考评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完善政务公开绩效考评指标。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除严格绩效考评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本《方案》的主要情况,要纳入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公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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