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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致全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12
实施时间: 2021-11-12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28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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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
  您好!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于10月27日召开常务会,研究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税收缓缴的政策措施。会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立即发布公告并下发文件,对政策落实进行了周密部署。
  按照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
  热忱欢迎您自愿享受税费缓缴政策。享受政策不会影响对您的考核,也不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等级。我们已经建立了精确的动态台账,缓缴期满前将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提醒您,届时您可通过网上、掌上、电子税务局等途径远程办税。
  衷心祝愿您的事业蒸蒸日上、企业发展壮大!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891-12366。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0891-6839067、6597241。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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