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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3]3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9
实施时间: 2003-5-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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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2002年8月1日我市实施发票改革以来,部分区、县局、分局陆续反映了在实施改革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票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取得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经营性的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二、关于税控机打印发票填开外币问题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凡纳税人以外币结算业务开具发票的,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折算办法将折算的外币金额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
  三、关于办理退款重新开具发票问题
  对使用税控装置填开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收款方),在向消费者(以下简称付款方)办理退还款项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收款方凡能够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应将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按作废发票处理。对于发生全额退款的,应按照原已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重新开具退款发票;对于发生差额退款的,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并将重新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和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作为冲减收入的记账依据。
  (二)收款方凡不能够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退款重新开具发票时,收款方要在重新开具发票的“项目”栏中填开“退×××款项或退×××多收款项”,按照实际的退款金额数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收款方应将已重新开具的退款发票的记账联和原已开具发票的复印件或原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项目内容、填开金额等书面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记账联的背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纳税人凭此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四、 关于有奖发票兑奖问题
  (一)对持有未按规定填开或填开项目不齐全的有奖发票兑奖人,应按照有奖发票兑现管理规定为其办理兑现奖金事宜,同时将此发票留存或复印转交本局的检查部门进行处理。
  (二)对于自愿承担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义务的纳税单位,可以不受小面额奖金的限制,授权其所有奖项资金的兑现。
  五、关于税控装置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问题。自2003年5月1日起我市经过招投标又确认了6家税控装置供应商和6家代理服务商,扩大了纳税人的选择范围。为此增设《税控装置选购登记表》,此表为统一式样,由各税控装置服务商自行印制并交给指定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办理完发票核定后,按照纳税人选择使用的发票种类和税控装置的类型,填写《税控装置选购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税务机关核准后签字盖章(所章)交给服务商,此表作为纳税人选购机型、服务商办理初始化手续和税控安全部门进行税控初始化的依据。
  (二)各区、县局、分局要备存本地区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提供的各式税控装置产品各5台,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为纳税人更换使用。
  (三)纳税人的税控密码器和税控报数卡发生丢失或非正常损坏的,应由负责税控装置管理的机构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关于IC卡不能正常报数的处理问题
  各区、县局、分局,在办理发票发售过程中,凡发生IC卡不能正常报数的,填写《税控装置IC卡非正常情况处理表》并将此表返回纳税人交代理服务商解决。
  六、关于打击假发票问题
  凡是接到纳税人使用假发票的举报或投诉,征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对发票真伪的鉴定工作,如情况属实,应立即转检查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税控装置选购登记表
  2、税控装置IC卡非正常情况处理表  
  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五条第一款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段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文中“三、关于办理退款重新开具发票问题”之(二)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办理。”
修改依据: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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