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库[2021]18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0-25
实施时间: 2021-10-25
法规类型: 会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
  近年来,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但从编报反映情况看,中央单位举办或与地方联合举办、在地方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及合并级次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有关规定,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应包括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
  二、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事业单位所属关系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认:1.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2.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的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央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缴纳2013年会费和编报2012年财 陕会协[2013]4号 2013/1/1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公开责任清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 2015/4/14
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财会[2022]8号 2022/3/2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编报2017年度财务报 京会协[2018]11 2018/1/18
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5]223号 2015/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 桂政发[2015]47 2015/9/29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 深证上[2023]10 2023/2/1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 深证上[2020]50 2020/6/12
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2]8号 2022/1/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