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并“人人都是营商环境 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税发[2021]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3-26
实施时间: 2021-3-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5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省委“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等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全省税务系统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并“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现将《全省税务系统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并“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省税务系统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并“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工作方案.docx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1
  全省税务系统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并“人人都是营商环境 个个都是开放形象”
  活动工作方案

  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并“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是辽宁省税务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以及省委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的有效载体;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税务机关,推动全省广大税务干部践行服务宗旨,切实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转变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振兴发展,着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推动“春风行动”有力开展、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以及省委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税务总局党委关于开展 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省委“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总体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创建工作,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在优化执法服务、便民办税缴费上动真格、出实招,扎扎实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工作内容
  (一)问计问需于民
  1.建立常态化“问题采集”工作机制
  (1) 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办法》,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缴费人定期组织开展需求调查,广泛调动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参与积极性,打造主动征询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2.完善纳税服务体验官队伍
  (2)组织开展纳税服务体验活动,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官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官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后再发布服务产品。
  3.做好满意度调查相关工作
  (3)根据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指导意见》,结合推进纳税人缴费人“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调查整改常态化工作,促进全系统各层级各部门分阶段做好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相关工作,及时整改问题,做到举一反三。
  (二)群众诉求快响应
  4.改进12366热线响应机制
  (4)根据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主动沟通省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实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12345热线。(5)应用智能咨询系统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利用省局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便捷的掌上互动咨询服务。(6)进一步强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家团队的建设,加强“专家库”业务支撑,提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解答精准度。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各级税务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咨询问题得到及时回应。
  5.建立常态化“专家应答”机制
  (7)在全省办税服务厅推广沈阳“税事通”工作室模式,设立专家坐席、专线电话,直接准确解答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个性化复杂性问题。
  6.建设征纳互动平台
  (8)推动征纳互动平台建设,实现纳税人缴费人问、办、查、学、帮、推等服务一体化管理。
  7.建立“一户一策”宣传辅导服务机制
  (9)结合落实网格化服务机制、常态化“问题采集”机制,针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诉求“量身定制”任务清单,实施“精准滴灌”式宣传辅导。
  8.建立投诉快速响应机制
  (10)及时处理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等各个渠道的涉税(费)投诉事项,按照规定的流程、要求,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并做好“回访”工作。(11)注重挖掘投诉数据与事项反映的深层次问题,加强投诉分析与趋势预判,为纳税服务改进和投诉易发点防控提供参考。
  9.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12)按照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及时整改。
  (三)优惠政策直达享
  10.狠抓减税降费政策落地
  (13)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健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14)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积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节能环保、社会民生、服务业发展、人才引进等税费优惠政策,助力打造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认真落实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助力辽宁产业结构调整、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文章,推动辽宁振兴发展。
  11.优化政策享受方式
  (15)融合运用网络、热线、办税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辅导,加强对政策的解读,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16)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分层级、分类别做好标签;依托云平台大数据,建设征纳互动数据库,扫描推送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任务,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托电子税务局或微信、征纳互动平台精准送达相关信息。(17)不折不扣落实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18)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实现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19)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简化办理流程,提高退库管理工作效率,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12.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20)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21)跟踪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从产业链、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等多个维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体现政策实施成效,形成高质量的政策效应分析报告,助力巩固拓展政策执行效果。
  (四)便捷办理优体验
  13.做好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22)做好专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23)建立与专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确保纳税人“会开票”“能用票”。
  14.提升发票服务质效
  (24)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分类辅导,及时解答涉票热点问题,提高辅导的精准度,着力解决办税人员“不会开”的问题。(25)改造升级开票系统网络运行环境,提高网络通畅度和后台设备支撑能力,避免系统卡顿、延迟等问题。(26)跟踪督导第三方运维单位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运维客户服务,提高响应效率。
  15.简并税费申报
  (27)发布公告全面推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针对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功能优化。(28)针对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的整合,做好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的系统功能调整和优化,实现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29)推进税种要素申报,实现相关税种申报表申报要素简并,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30)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做好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的系统功能调整和优化,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 (31)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实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16.精简证明资料
  (32)按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利用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进行公布和宣传,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税指南,落实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 (33)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加强备案资料审核,确保备案资料完整准确,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34)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业务的培训辅导,优化办税流程,确保投资人享受投资便利。
  17.拓展网上办税
  (35)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增加服务功能,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36)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37)落实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38)完善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提高应用的便利性。(39)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与人社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实现社保数据线上共享,探索业务自动跳转形成联办机制,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8.拓展自助办税渠道
  (40)强化与商业街区、银行网点、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延伸布设自助办税终端,打造城镇生活圈办税模式;在乡镇政务大厅延伸布设自助办税终端,设立农村自助纳税服务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
  19.提速退税办理
  (41)完善退税网上申请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减少纸质资料传递,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42)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时限办理退税。(43)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对境外旅客购物实施“即买即退”的离境退税便利措施。(44)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提供留抵退税管理系统支持,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充分运用留抵退税服务类指标,进一步提升退税申请等事项的便利化水平。
  20.便利注销办理
  (45)严格落实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    (46)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47)严格落实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21.加快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
  (48)增加电子税务局智能办税引导、智能表单填写辅助、操作指引智能查询等功能,降低系统操作难度,让各种文化背景、各年龄段的办税人员会操作。(49)拓宽电子税务局浏览器适用范围,尽可能适应办税人员的设备配置。(50)在电子税务局企业端增加缴费功能,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提供统一平台。    (51)开展系统运行情况评估,优化系统配置,适当增加入口带宽及线路冗余,确保系统运行更加稳定。(52)改进电子税务局提示和信息用语,系统提示事项更加通俗易懂、简明扼要,让纳税人缴费人都能看得懂、看得明白。
  (五)分类服务解难题
  22.关注特殊人群
  (53)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坚持做好办税、宣传、辅导工作,为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提供方便快捷服务。(54)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23.优化个税汇算
  (55)制发并落实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强化四分引导,实施网格化管理服务,确保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56)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在部门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制定方案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57)加大个人所得税汇算政策宣传辅导力度,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58)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59)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理服务。(60)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61)严格落实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62)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63)实现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64)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以涉税专业服务三方沟通联络机制为依托,以优化个税汇算为目标,选拔、培养、形成专项志愿者团队,并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24.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65)运用大数据,结合实际需求,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66)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67)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有效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25.服务大型企业
  (68)持续优化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69)征集大企业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积极组织协调,确保省内同一集团跨地市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按照总局要求落实大企业跨省之间涉税事项协调政策。(70)落实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根据大企业纳税人申请开展事先裁定工作,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71)根据国家分行业风险指引,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有针对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的意见建议,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6.深化改革促进精准执法
  (72)深化税费征管方式改革,进一步厘清管理和服务事项、优化岗责配置、界定层级间和部门间职责,推动各项业务办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在对风险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实施“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缴费人优化服务,并利用电子税务局对首次风险纳税人缴费人实施提示提醒,让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涉税(费)风险自我修复,将纳税人缴费人风险修复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依托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平台对中风险纳税人缴费人开展精准分析,围绕税费风险疑点精准定位、精准实施风险评估;对较高风险纳税人缴费人经过风险评估后实施有效稽查,提升执法的规范性。
  27.统一执法标准
  (73)制发《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挥裁量基准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
  28.规范执法行为
  (74)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75)严格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76)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风险导向下的随机抽查,提高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保护守法诚信企业合法权益;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扩围,规范双随机方式方法,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77)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情况开展分析监控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78)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当干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等行为。
  (七)执法维权显温度
  29.推进柔性执法
  (79)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合理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80)落实容缺办理机制,对即时办结容缺办理事项、限时办结容缺办理事项实行“边补正材料,边受理边审核”。(81)推广首违不罚制度,按照税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及《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我省“首违不罚”清单并推广落实。对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82)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30.扶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83)对新经济新业态坚持“扶上马、送一程”,运用风险提醒、政策辅导等非强制税收手段,注重法理情的审慎包容,努力扶持其在辽宁开花结果。
  31.加强权益保护
  (84)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牢记为民服务初心使命,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85)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应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权益。
  (八)部门协作促共治
  32.主动融入地方营商环境建设
  (86)推进电子税务局与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对接,努力融入地方政府的政务服务系统“一网通办”。(87)积极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一厅通办”。
  33.推动信息共享
  (88)加大部门信息共享,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逐步丰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清单。(89)优化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推进税务与银行间备案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90)完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加强跨省总分机构备案登记信息的比对分析,对总分机构备案登记信息不对称的,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总分机构条件的,按现行政策进行分类管理。加强与外省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涉税信息的交流,规范跨省总分机构资料传递渠道。推动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91)完善资源环境税收外部数据采集应用功能,扩大免填报数据项范围,优化资源环境税申报功能。
  34.深化部门协同
  (92)严格落实国务院“一事一次办”要求,从纳税人缴费人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梳理相关涉税(费)事项,加强部门协作共享,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93)健全完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社保费征缴工作平稳有序。(94)严格落实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和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95)统筹调配服务资源,通过人员共驻、人员互派和数据共享等方式,加强税务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推进社保缴费业务和社保、医保经办业务“一厅联办”。(96)严格落实不动产交易税费集成办理规范。
  (九)国际合作显共赢
  35.优化国别指南
  (97)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高质量推进我省承接的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的编制更新。
  36.服务“走出去”企业
  (98)收集相关政策信息,配合国家进一步完善更新《“走出去”税收指引》,加大“走出去”企业投资税收服务力度,加强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37.加强反避税热点问题解读
  (99)严格落实税务总局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的反避税热点问题有关解释口径,采取合理方式为纳税人进行解读。
  38.扩大协定网络
  (100)推进落实税务总局税收协定谈签工作,有效收集相关企业的协定需求。推进落实税务总局为跨境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提供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开展协定执行争议协商工作,切实做好案件的调查、评估以及分析工作,促进跨境投资、技术和人员往来。
  39.便利国际遵从
  (101)应用国家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网络,增加我省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交换伙伴国,批量交换企业的国别报告,加强对本省应报送国别报告企业的宣传、培训与辅导工作,提高纳税人国别报告报送的质量与效率,减少由于国别报告信息不及时、不正确而产生的税收风险。
  40.简化办理程序
  (102)针对电子税务局提供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开展需求分析,开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功能模块,增加纳税人办税便利程度。(103)制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发布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提高为纳税人跨境投资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效率。(104)简化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办理流程,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并选择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纳税人汇总纳税表证单书,简便优化汇总纳税流程,实现一地申报、多地缴税。
  (十)信用管理重规范
  41.深化“银税互动”
  (105)深化“银税互动”,推广应用“普惠金融企税银综合智能服务平台”并不断优化功能。积极拓展与各相关金融机构的线上银税互动合作覆盖面。开展税务自助办税与银行网点合作,推广银税互助办税示范点。支持政府部门共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42.完善评价机制
  (106)严格落实纳税信用评价规则,开展2021年纳税信用评价,严格执行纳税信用评价、补评、复评和修复等管理制度。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43.深化结果应用
  (107)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动态管理,切实落实税务总局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准确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推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信息和撤出公布信息,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落实信用修复机制。(108)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保障当事人权利。(109)深化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进一步严控每月各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公告栏审核工作,保证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按时、准确公布,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宣传力度,提升诚信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影响力,方便纳税人依据信用积分等指标自主选择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110)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宣传力度,提升诚信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影响力,方便纳税人依据信用积分等指标自主选择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把牢工作方向。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升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生动实践,作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税务机关创建的重要衡量标准,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注重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开展惠民实事评选、党员承诺践诺、星级服务标兵和星级办税服务厅评比等活动,激励广大税务干部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积极主动投身到活动中来,让“春风行动”的品牌擦得更亮、叫的更响,真正成为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暖心工程”。
  (二)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今年的“春风行动”站位高、立意深、落点准、措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亲力亲为;相关局领导要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要注重协作协调,既要加强系统上下、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更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春风行动”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争取支持,形成统筹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压实任务措施,突出本地特色。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工作方案》明确的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做到落实一项、销号一项。要结合各地实际、契合纳税人缴费人所盼,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多推出“春风送暖”的实招、“春风化雨”的好招,使“春风行动”各项措施“辽”味更浓、效果更好。
  (四)加强督导考评,持续跟踪问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督办机制,强化对“春风行动”的督促指导和绩效考评,确保任务落实紧扣时点、精准到位。要加强对各项“春风行动”各项措施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估,看进度、看落实、看效果,并把好的经验做法巩固扩展为工作长效机制。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推动任务落地。各市局也要将好的特色做法、亮点举措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择优向全系统推荐。
  (五)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紧扣“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积极利用新媒体、移动终端等渠道,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对“春风行动”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宣传,既要充分展示税务部门倾心倾力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积极态度、良好成效,更要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了解“春风行动”、支持“春风行动”、进而积极参与“春风行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相关附件:
附件 全省税务系统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并“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工作方案.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 税总纳服发[202 2022/1/1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 青税函[2023]44 2023/3/2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穗税函[2023]68 2023/4/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 川国税发[2014] 2014/3/11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挥税务师行业作用 助力“便民 2024/5/7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 粤税函[2023]23 2023/8/16
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税总纳服函[202 2023/5/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18条 2014/3/28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 粤税发[2021]33 2021/3/1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便 沪税发[2024]61 202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