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财教[2021]20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10-9
实施时间: 2021-10-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现就《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并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不再收回。科研院所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
  三、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50%。
  四、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应当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财  政  部
  2021年10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1/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 豫财科[2023]58 2023/12/1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 浙财农[2015]37 2015/3/5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63号 2016/5/1
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电影 2020/1/1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现 杭发改委市场[2 2007/9/2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 财教[2015]2030 2015/12/1
河南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技术 豫财企[2011]19 2011/4/2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上报广东 粤经信创新函[2 2012/2/19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福建 闽海渔[2012]13 201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