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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会[2021]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10-29
实施时间: 2021-10-2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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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9日
  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依据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
  二、改革事项
  (一) 实行告知承诺。继续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会函〔2021〕1号)相关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代理记账机构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 直接取消审批。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注册地在自贸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自贸区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管理。自贸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三、具体措施
  (一) 告知承诺事项。对具备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机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 直接取消审批事项。自贸区直接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自贸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代理记账相关内容,并且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对接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掌握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情况,引导督促完成年度备案,纳入执业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四、日常监管
  (一) 强化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自贸区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 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贸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三) 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2.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3.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数量、承诺真实性核查结果等(见附件1),于每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 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 加强年度备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引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支持行业协会切实提高自律管理水平。
  五、工作保障
  (一)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主动做好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有效监督合力,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
  (二) 积极宣传改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 创新工作方式,加强总结和评估。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所辖县(区)改革推进情况,指导县(区)落实改革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改革推进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福州市财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报告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情况表(告知承诺方式)
  2.代理记账行业中期评估报告(模板)
相关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情况表(告知承诺方式).XLSX    
2.代理记账行业中期评估报告(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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