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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0-22
实施时间: 2021-10-2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江苏 上海 浙江
阅读人次: 24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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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1月2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shswfaguichu@。
  2.邮递信件: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011室,邮编200030。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1年10月22日

相关附件: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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