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0-11
实施时间: 2021-10-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1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简化申报流程,减少纳税申报次数和时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综合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状态正常,已办理税种认定或税源登记,不存在逾期未纳税申报信息。
  三、纳税人选择税种综合申报的,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并缴纳税款。原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功能模块仍继续使用,纳税人可以根据办税习惯选择纳税申报的具体方式。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 2015/11/30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费综合申报的通告 2020/12/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6/4/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纳税申报表的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5/11/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地区试点实行税种综合 2020/10/9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工作问题 2021/5/26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20/12/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0/12/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