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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税发[2021]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29
实施时间: 2021-9-2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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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结合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相关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注销类别及适用范围
  税务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纳税人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的,适用一般注销流程。
  二、税务注销流程
  (一)简易注销流程
  简易注销由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市场主体的简易注销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信息通过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反馈异议情况。对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费)和没有其他未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费)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反馈无异议的简易注销申请,市场主体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清税证明免办),直接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市场主体需要到税务机关按照一般注销流程办理清税证明。
  (二)一般注销流程
  一般注销需要由市场主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清税事项。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处理,具体办理流程参见办税指南。
  (三)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简化流程
  1.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2.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注销办结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税务注销办理时限
  (一)简易注销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拟申请简易注销信息后,于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简易注销异议信息;对于无需公告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税务机关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信息后3天(自然日)内反馈简易注销异议信息。
  (二)一般注销办理时限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且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6)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支机构。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办结,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5.除以上四种情况外,其他一般注销税务机关限时办结。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税务机关在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继续方可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四、税务注销“承诺制”容缺办理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注销,且符合上文“三、税务注销办理时限(二)一般注销办理时限”第2、3点情形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不齐全的,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五、税务注销办理资料
  税务注销办理资料按照对外公开的《办税指南》执行。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五)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六、税务注销配套服务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增进办税便利、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体验。一是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摆放税务注销业务专窗标识、一次性告知二维码、办税流程宣传资料、服务制度公示板等,调整优化排队叫号系统(含预约系统)设置,进一步便捷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二是整合税务注销业务前置程序,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执行落实,主动问清情况,分类出具事项告知书,做好纳税人的沟通和辅导工作。
  七、税务注销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好注销信息比对工作,加强两部门信息联动。对市场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设立登记、剔除市场主体名称等以及市场主体向税务部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等导致两部门注销状态不一致的情形,要定期跟踪,核实处理,督促、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规范信息系统操作和处理,减少两部门登记状态不一致情形。
  八、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便利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严格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一要做好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二要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12366、纳税人学堂、税企互动平台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辅导纳税人在注销申请前主动结清债权债务,落实优化简易注销程序,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三要加强系统技术保障,减少因系统问题导致的注销超期问题;四要严格落实税务注销时限规定,及时搜集合理化建议,总结创新经验。
  九、其他事项
  本文印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厦税发〔2018〕53号)同步废止。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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