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0-7
实施时间: 2021-10-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3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纳税人、缴费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强化税收支持,确保第一时间、第一效率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10月5日市局主要领导专门召开《若干措施》推进工作落实会,要求在《若干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行有效的纾困减负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并制定配套办事指南。现将涉税费纾困减负相关政策及办事指南予以公布。
  附件: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7日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

类别

序号

政策内容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责任部门

增值税优惠措施

1

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无需材料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2

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税务机关核准并送达文书。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3

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选择简易征收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4

继续将自然人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份数由每月3次(份)提高至10次(份)。

1.登录支付宝或微信代开平台;
2.录入身份信息、代开发票信息、选择征收品目,提交审核;
3.通过审核后,缴纳相关税费即可生成电子发票。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支付宝:首页-更多-便民生活-发票管家-发票代开-选择“厦门市”
2.微信:支付-城市服务-政务综合-税务-厦门发票代开服务
(可拨打12366咨询)

厦门市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

5

企业在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可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6

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

7

2022年12月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8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办理纳税申报时,相关收入免于申报,直接享受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9

2021年12月31日前,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房土两税优惠措施

10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11

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符合房产税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
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税务机关核准并送达文书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社保和非税优惠措施

12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25%。

办理缴费申报时直接享受

无需材料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医保局,厦门市税务局

13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

办理缴费申报时直接享受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医保局,厦门市税务局

14

对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办理缴费申报时直接享受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征管优惠措施

15

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税务机关核准并送达文书。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市税务局:12366/5315633

思明区局:2661852
湖里区局:5690210
海沧区局:6510900
集美区局:6106968
同安区局:7579863
翔安区局:7880329
火炬区局:5717125
象屿区局:6039871
第三分局:2126098

厦门市税务局

16

将202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对因封控管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纳税人预缴税款;
4.税务机关核准并送达文书。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相关附件: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xls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缴费“不 2020/2/2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 苏会协[2020]6号 2020/2/1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字[2020] 2020/2/1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 冀财会[2020]7号 2020/2/7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 赣府发[2020]2号 0001/1/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20/2/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 2020/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 津政办发[2020] 2020/2/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京财金融[2020] 2020/2/14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 皖税函[2020]14 20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