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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1]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9-17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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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油气管网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
  财政部
  2021年9月17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油气管网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产品成本核算。
  本制度所称的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石油天然气(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油气输运服务,主要包括原油管道输运、成品油管道输运、天然气管道输运、液化天然气接收、油气储存等服务。
  第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正确区分油气输运服务成本与期间费用。发生的有关费用中不能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不得计入油气输运服务成本。
  油气输运服务成本,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提供油气输运服务在油气输运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第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油气输运服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与提供油气输运服务无关的、为生产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劳务服务所发生的成本,不得计入油气输运服务成本。
  第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基本步骤进行油气输运服务成本核算:
  (一) 合理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以下简称成本核算对象)。
  (二)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按照行政组织机构,或按照作业区、场站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三) 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将相关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以下简称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相应的产品成本核算项目(以下简称成本项目)。
  (四) 对于不能直接归集到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要素,选择科学、合理的分配基础,将其分配结转至不同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应成本项目,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第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管网运营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成本费用要素,对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计算产品成本。
  第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管道从事原油输运、成品油输运、天然气输运服务的,一般按照管线等设施对应的油气输运服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以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从事液化天然气接收服务、以储气库从事油气储存服务的,一般按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库等设施对应的油气输运服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成本项目和成本费用要素。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项目,是指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对成本费用要素进行的分类组合,用于归集各项成本费用要素。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费用要素构成其产品成本核算范围,是指提供油气输运服务所耗费的各项资源。
  第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通常在成本中心下针对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设置各有关成本项目,同时在成本中心下设置“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
  第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 折旧及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油气输运服务的相关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以及对相关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费等。
  (二) 燃料及动力,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输运服务中耗用的、一次性耗费受益的能源介质。
  (三) 人工费用,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从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职工薪酬。
  (四) 其他运营费用,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成本核算对象下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主要包括维护及修理费、管网设施保护费、调控服务费、材料费、试验检验费、损耗费、外委业务费、车辆运行费、信息系统使用及维护费、差旅费、办公费、劳动保护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安全生产费、港杂费、其他费用等成本费用要素;除上述成本费用要素外,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还包括无法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燃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要素。
  第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组合或调整,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十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费用要素主要包括:
  (一) 折旧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油气输运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的费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二)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计提的费用。
  (三) 燃料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燃料费用。
  (四) 动力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发生的费用。
  (五) 人工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从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及津补贴、福利费(含辞退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临时用工薪酬支出等。
  (六) 维护及修理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设备设施原有的生产能力,开展油气管网设施日常管理、风险识别及评价、检测、维护、修理、保养和应急保障等发生的费用。
  (七) 管网设施保护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保护油气管网设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巡护费、联防费、警卫消防费、反恐演练费、补偿费、管道宣传费、标识费等。
  (八) 调控服务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油气管网输运集中调度、远程监视控制等费用。
  (九) 材料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和其他物料等费用。
  (十) 试验检验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试验、化验以及对设备设施检验、检定、校验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 损耗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输运服务中正常的油气损耗发生的费用。
  (十二) 外委业务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包括油气储运费、混油处理费、外部加工费、委托运行费等。
  (十三) 车辆运行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车辆运行费用,包括车辆运输、车辆外包、修理、年检、停车、过桥过路、油料、清洁等费用。
  (十四) 信息系统使用及维护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电脑硬件设备、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与代码的使用及维护等费用。
  (十五) 差旅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从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交通意外伤害险、住勤补贴等费用。
  (十六) 办公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及杂费、邮电费、办公通信费、办公设施耗材及维修费等。
  (十七) 劳动保护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从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发生的费用。
  (十八) 财产保险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与油气输运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资产投保所发生的保费支出。
  (十九) 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费用。
  (二十) 排污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环保有关规定,对油气输运服务产生的污水、废水、油污等废弃物进行清运、处置、恢复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一) 安全生产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隐患治理的费用。
  (二十二) 港杂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液化天然气接收服务中因船舶进出港、停靠码头等而发生的搬运费、码头费、打包费、港务费、导助航设施维护费、港池航道扫海服务、船舶防污染服务、港池清淤等费用。
  (二十三) 其他费用,是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费用,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会议费、印刷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一般以成本中心为基础,按照成本项目,对成本中心范围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形成成本中心下各成本核算对象的产品成本。
  第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成本中心范围内发生的成本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成本项目类别,将相关成本费用要素直接归集至该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应成本项目;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将相关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
  (一) “折旧及摊销”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的相关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规定方法计提,并可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及摊销”成本项目。
  (二) “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直接耗用的并可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燃料费和动力费,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三) “人工费用”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直接耗用的并可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人工费,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人工费用”成本项目。
  (四) “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并可确定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各项费用,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将成本中心范围内发生的、无法直接归集到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于成本中心下“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月末按照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固定资产及使用权资产原价的相对比例、油气输运服务量或其他合理分配基础,分别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法,按月度分配至相应成本核算对象。
  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月度对油气输运服务成本进行结转。
  对于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所归集的成本费用,将其中分配的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燃料费和动力费、人工费分别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及摊销”、“燃料及动力”、“人工费用”成本项目;将其中分配的其他各项费用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在此基础上,针对各成本核算对象,将其对应成本项目中通过直接归集计入和分配计入的成本费用加总形成各成本项目的成本,将各成本项目反映的成本费用加总形成该成本核算对象的产品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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