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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1]962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1-9-28
实施时间: 2021-9-28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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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帮助上市公司做好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新增第47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季报格式》),现予以发布。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季度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业绩预告、敏感期交易等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的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季报格式》编制季度报告,并在本所技术平台提交财务数据报送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1〕27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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