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上市公司 > 上市信息披露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1]962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1-9-28
实施时间: 2021-9-28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帮助上市公司做好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新增第47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季报格式》),现予以发布。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季度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业绩预告、敏感期交易等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的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季报格式》编制季度报告,并在本所技术平台提交财务数据报送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1〕27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4号--上市 深证上[2021]16 2021/1/6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上证发[2019]11 2019/11/29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 上证函[2014]22 2014/1/15
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等10件行业信息披露 深证上[2019]67 2019/10/27
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 国函[2019]97号 2019/10/1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深证上[2021]10 0001/1/1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证监发[2001]41 2001/3/15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 深证上[2018]66 2018/12/28
关于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 2014/7/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 琼府[2021]15号 20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