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1]1号
发文部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21-9-24
实施时间: 2021-9-24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行为,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促进绿色债券产品规范发展,根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第20号),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制定《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经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现予发布。
  附件:
  1.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
  2.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标准
  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材料清单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
  2021年9月23日

  附件 1: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自律管理,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促进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工作机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满足《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所列的条件,并取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的注册文件。
  第三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下设立的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作为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协调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的市场化评议工作,并对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市场化评议申请
  第五条 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工作启动前,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公布评议具体事宜。参加市场化评议的评估认证机构应在有效时间内提交评议所需材料。
  第六条 申请市场化评议的评估认证机构应按《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提交评议申请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估认证机构提交的评议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评议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收到反馈建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评议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书面说明。未出具书面说明,或在评议阶段累计延迟反馈时间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相关评估认证机构撤回评议材料。
  第八条 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材料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相关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材料;未按期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书面说明。
  第三章 市场化评议
  第九条 评议申请材料完备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按照《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标准》(以下简称《评议标准》)开展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工作。
  第十条 《评议标准》的设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市场化评议类别包括机构素质及业务评议、绿色债券相关自律组织及基础设施平台评议、发行人评议、投资人评议、环境领域专家评议和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评议。
  第十一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评估认证机构提交的评议材料和《评议标准》,确定参评机构的定量分值;绿色债券相关自律组织及基础设施平台、发行人、投资人、环境领域专家等机构,根据《评议标准》,确定参评机构的定性分值。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结果汇总整理后,上报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参与市场化评议的绿色债券相关自律组织及基础设施平台、发行人、投资人、环境领域专家应在有效时间内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评议结果。
  第十三条 在市场化评议过程中,评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相关规定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暂停其评议。存在《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第 43 条所列情形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暂停其评议,并提请相关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予以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债券发行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结合评议的具体分值,审议确定评估认证机构注册结果,并向市场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评估认证机构通过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注册后,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开展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接受注册的评估认证机构每年应当按照《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的要求,对评估认证业务的承接、实施和报告出具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自查文件,更新评议文件信息,并列明其发生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接受注册的评估认证机构评议文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具体情况,属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接受注册的评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相关规定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视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经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将限制、暂停其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
  第五章 自律规范
  第十九条 评估认证机构提交的评议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终止或注销其注册文件,1 年内不再受理其评议申请。
  第二十条 评估认证机构提交虚假评议材料骗取注册文件的,除适用上述条款外,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还将提请相关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予以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债券发行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场化评议的市场机构及人员应客观公正对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议,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评议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议工作或被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估认证机构及相关市场成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议工作。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注销其相应业务评议;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债券发行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将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对接受注册的评估认证机构开展市场化评议工作,并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评议结果,维护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市场秩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评议标准》和《材料清单》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修订《评议标准》和《材料清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关于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的公告.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4] 2024/10/10
关于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绿标委发[2021] 2021/9/23
关于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 绿色债券标准委 2024/6/6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英文版] 2021/9/16
关于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 绿色债券标准委 2024/6/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 2015/12/15
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7/3/2
关于同意国家电网公司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和部分 发改办财金[201 2016/8/5
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银发[2021]96号 2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