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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7
实施时间: 2021-9-1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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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为社会组织办实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
  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的社会组织,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法人登记证载明住所地税务机关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21年9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社会组织的开办成本,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在税务、民政部门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两证整合”是指,由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受理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的社会组织,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法人登记证载明住所地税务机关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三、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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