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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9
实施时间: 2021-9-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0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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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22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我市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应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续保缴费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限
  参保缴费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缴费的,从缴费到账次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对象
  (一)按照属地参保原则,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
  (四)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
  (六)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三、缴费标准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0元。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医疗救助对象;农村计生家庭独子户、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四、参保登记
  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在同一时间段内,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在不同统筹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州市智能秒批”专区、“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后参保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行政村,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州市智能秒批”专区、“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参保登记。
  (三)在校学生持户口簿、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或所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四)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缴费渠道
  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后,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一)移动缴费。下载闽政通APP、“e福州”APP、闽税通APP、云闪付APP、支付宝APP,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联福建”微信公众号,或者通过二维码扫码支付完成缴费。
  (二)普惠金融服务点缴费。持相应的银行卡到普惠金融服务点进行刷卡缴费。
  (三)农行、农商行柜面缴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前往农行或农商行柜面办理缴费。
  (四)上门申报缴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联卡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
  (五)药店代办缴费。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在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为亲属续保缴费(新生儿缴费业务除外)。药店代办缴费渠道开通时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医疗保障范围
  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大病、住院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逾期补缴规定
  为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医疗保障待遇,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保缴费。未在规定参保缴费期限(即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新生儿除外),允许其参保缴费,但设有6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过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费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2022年7月1日之后补缴费人员,参保人应缴金额为1010元。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州市医疗保障局”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45转7。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建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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