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9-10
实施时间: 2021-9-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4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税则号列29094400)时,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40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400.90。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其他醇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则号列29094990)时,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99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990.9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0/9/26
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8/15
关于间苯氧基苯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2/8
关于取向电工钢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2/7/23
关于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7/1/1
关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2/20
关于腈纶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2/7/14
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7/4/20
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