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管函[2021]9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9-2
实施时间: 2021-9-2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5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海关:
  2021年9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简称《通知》),请遵照执行。现将《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申请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统一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作为境内收货人办理进口通关手续。进口报关单中,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填写为:服贸会留购展品(代码:926);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二、对于上述进口展品,请你关对照《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确定的参展企业名单及其出具的展期内销售的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口展品清单,按照《通知》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三、请你关将本通知的要求告知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1年9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豫财税[2024]4号 2024/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京财税[2005]22 2005/12/7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2020/5/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豫国税函[2007] 2006/12/2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京财税[2000]27 2000/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2024/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问题的通 金市地税政[200 2000/10/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 皖地税[2003]19 2003/12/31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 晋财税[2024]3号 2024/3/14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闽经信函投资[2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