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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明电[2004]2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0
实施时间: 2004-5-2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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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征管、计统(会)、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存在不征、少征税款,侵占、挪用、截留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情况;
  (二)是否将税务代理机构作为本单位的第三产业进行管理,是否向下属单位和代理机构下达和考核税务代理收入指标;
  (三)是否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代理,是否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是否利用行政职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承揽业务;
  (四)税务机关是否存在从税务代理中获利的情况。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是否有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票据、费用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向税务代理机构违规委托行政执法权的情况;
  (六)是否有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的情况。
  二、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的公告(见附件),并公布本级和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强制代理等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电话。
  三、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国、地税机关要严厉查处,认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组织抽查。
  四、请各地于2004年5月17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以及整改中需要研究的问题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和省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的公告


  为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1999年12月31日起,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已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五个方面实现彻底脱钩。
  二、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管理,负责监督和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三、税务代理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组织,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所有涉税事项均可自行办理,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五、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存在强制代理、指定代理以及税务代理机构以税务机关名义强制代理等违规行为,可以向各级国税或地税机关举报。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XX市(县)国家税务局          XX市(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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