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21]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4
实施时间: 2021-8-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18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昆明市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云南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 津财税政[2023] 2023/1/6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获得非营利 津财税政[2015] 2015/9/6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 青财税[2023]13 2023/12/26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 2022/3/28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第 深财法[2024]5号 2024/1/29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 2021/5/2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 赣国税发[2010] 2010/1/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获得非营利 津财税政[2015] 2015/9/30
嘉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 2018/1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获得非营利 津财税政[2015]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