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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8-31
实施时间: 2021-8-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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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及厦财社〔2021〕12号文的规定,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20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21〕12号)规定减半征收2021年企业应缴纳的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除企业外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三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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