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代理记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21]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3-9
实施时间: 2021-3-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9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要求,切实做好2021年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发〔2020〕4号)、《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关于财政系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财会〔2020〕2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改革工作。一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二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如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三是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四是及时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确保改革举措全面落地。充分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财政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内容核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法律威慑力,细化行政裁量的种类、幅度和使用程序,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罚款、撤销资格、联合惩戒等行政处罚措施。三是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会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代理记账机构给予守信激励,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1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新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要根据2020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祁常亮
  联系电话:0311-86773317
  电子邮箱:kjc87888334@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2016/4/7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3/2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 桂财会[2021]26 2021/8/16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 冀财会[2020]9号 2020/2/20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2021/12/2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检查 内财会[2010]13 2010/3/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 沪财发[2020]14 2021/1/1
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总工会济南 济财会[2021]9号 2021/7/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 云财会[2005]30 2005/6/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 京财会[2023]47 202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