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1-8-27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pdf    
附件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pdf    
附件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沪府规[2020]9号 2020/5/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 2005/3/1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海泰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 津地税地[2009] 2009/10/2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 陕地税发[2004] 2004/10/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1] 2001/9/1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办税事宜的 2011/3/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7/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新地税函[2011] 2011/12/2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8/9/25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 宁财[税]发[201 2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