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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贰元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4]2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0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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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04〕495号)的规定和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增设贰元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适用于停车收费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贰元伍角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
  二、凡涉及领购使用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停车收费企业,应持原办理发票核定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设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发票核定。同时对其他由于调整计费单位,需要使用其他面值发票的也要重新进行发票核定,并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三、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92号)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
     2.贰元伍角版《专用发票》票样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4〕495号
  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海淀区计委、各区县物价局:
  为使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更加合理,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停车收费计时单位。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
  停车收费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具体如下:
  (一)露天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白天(7:00—21:00):
  1.四环路内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
  2.四环路外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1元、大型车每小时2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0.5元、大型车每半小时1元。
  3.王府井东单、西单、前门、金融街、朝外大街、崇外大街、朝阳商务中心区、中关村核心区等八处繁华商业区设置的露天停车场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2.5元、大型车每半小时5元。
  (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1.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临时停车收费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不高于5元、大型车每小时不高于10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2.5元、大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5元。
  2.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2元。
  上述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3.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计时方式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
  二、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长期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及我市露天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夜间收费标准(21:00---7:00)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须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修改价格牌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将原监制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变更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单位需在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完成价格牌变更手续(价格牌变更期间,应采用临时方式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各停车场无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准变更手续,可持原《收费标准核准表》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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