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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21]3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1-7
实施时间: 2021-1-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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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根据《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情况,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和风险可控原则,以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为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作范围。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明确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要求的证明。
  (三)编制事项目录清单。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工作流程。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五)落实核查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按比例抽查工作模式,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核查监管效率。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已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核查,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六)完善信用管理。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七)强化风险防范。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适用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市本级制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工作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市审改办、市信用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配合,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和《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制定《福州市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监管办法》《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办法》等配套工作文件。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县(市)区制定本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本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三)公布事项目录清单。由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市司法局、市审改办配合,确定可由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范围,上述证明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此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不低于政务服务事项办件总量15%的原则,选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编制事项目录清单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清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各级行政机关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对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拟调整的事项应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四)建立年度报告机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加强制度建设,抓好组织实施。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开展培训宣传。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相关考评体系,充分调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对因政策界限尚不明确出现失误、勤勉履职出现无意过失等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清单
  附件
  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制定《福州市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市司法局牵头,市审改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2021年1月18日前

2

制定《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市司法局牵头,市审改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2021年1月18日前

3

制定《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监管办法》

市司法局牵头,市审改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2021年1月18日前

4

制定《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办法》

市司法局牵头,市信用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2021年1月18日前

5

确定可由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范围

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市司法局、市审改办配合

2021年1月18日前

6

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市直各有关部门

2021年1月25日前

7

制定本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

2021年21日前

8

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市直部门于2021年21日前;各县(市)区于2021年28日前

9

向社会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各级各有关部门

市直部门于2021年21日前;各县(市)区于2021年28日前

10

动态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持续推进

11

报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年度工作报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2021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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