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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9-29
实施时间: 2020-9-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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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为确保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三、征收标准按照税务总局每季度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汽、柴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汽、柴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汽、柴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总机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期限。按季缴纳的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年缴纳。按年度缴纳的义务人,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六、风险准备金的申报,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七、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业务。
  八、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制定《公告》背景
  为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标准和办理渠道等征管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及计算方法
  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明确销售数量的界定
  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三)明确征收标准
  明确了按照税务总局每季度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明确征收管理机关
  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
  (五)明确申报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期限,按季度或按年缴纳。
  (六)明确使用的申报表
  风险准备金的申报,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七)明确办理渠道
  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业务。
  (八)明确退库相关事项
  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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