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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21]4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0
实施时间: 2021-8-20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7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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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已取得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支机构,以及执业许可已终止、未及时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是否从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业务。检查时,可以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查阅业务合同、检查会计记录、核查业务档案、协调税务部门调取发票信息等方式调查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支机构开展法定业务情况。
  对办事处、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等,检查其营业执照上有无法定审计业务,有无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工资关系在上级事务所还是本事务所,是否实际从事了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如有审计报告,则检查报告盖章是上级事务所还是本事务所。对执业许可已终止、未及时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检查自注销执业许可证之日起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检查业务期间应从2021年开始倒查,直到查实从事法定业务的线索与证据,最早追溯到2016年。对违法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行为进行认定时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明确检查任务、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统一审理汇总和处理处罚。同时,调动市、县财政部门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安排由各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统筹部署(检查对象名单及分工见附件5)。整个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结束,各市财政局应于9月17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检查工作报告和经确认发生“无证经营”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本次检查是全面落实财政部部署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的一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市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全市执法力量,明确任务,克服困难,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严格检查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实施检查,选派符合工作要求人员组成检查组,提前下达检查通知书,规范编制工作底稿,落实征求意见、签字审核等制度,突出检查重点,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
  (三)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本地区疫情防控制度措施,做好自身防护,注意方式方法,提前做好预案,确保检查工作积极顺利和稳妥安全。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朱彪  联系电话:0531-82669970
  电子邮箱:zhubiao@
  附件1 财政检查通知书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征求意见函
  附件4 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5 “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对象名单及分工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财政检查通知书.docx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工作底稿.docx    
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征求意见函.docx    
附件4 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5 “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对象名单及分工.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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