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规[202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3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9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
  二、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省级及以下财政、税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
  五、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审议通过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对地方作以下授权: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地方事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经充分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学者论证等,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
  目前,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按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是:法人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分支机构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营业场所”等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因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具有唯一性,以其作为纳税人所在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同时与“五证合一”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统一,高效便捷且减少纳税争议。
  (二)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保持与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相衔接,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税款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结合税务机关推行的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工作,保持与主税同征、同管,便于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对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平移《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相关规定,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明确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四)省级及以下财政、税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
  提出在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过程中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征收机关及时掌握与纳税人所在地相关的行政区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信息,以保障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顺利、平稳施行。
  三、施行日期
  《办法》第五条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8/8/2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 浙财税政[2021] 2021/9/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苏国税发[2005] 2005/5/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 鲁财税[1985]21 1985/8/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税事 厦国税函[2006] 2006/10/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实行属地管 京国税发[2010] 2010/6/3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2016/3/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0/10/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免费使用CA的通告 2018/9/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 粤国税发[2008]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