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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函[2021]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8-13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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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3日

  《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两会”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建立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多方联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地方金融规范有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传贯彻活动。
  完成时间:2021年8月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讲、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2021年底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全省金融业发展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推进全省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
  完成时间:2021年底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制定提升全省金融功能1+N文件,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功能,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金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支持“三重”建设。引导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企业的协调、对接机制,强化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健全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金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支持金融集聚区建设。支持中部地区和长江中游区域金融中心等金融集聚区建设,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人才引进、环境营造等工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金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持续开展资本市场建设。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高治理水平。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争取创新试点,加快设立科技创新专板,提升服务功能。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金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保费补贴和业务补助等机制,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增信力度。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9、引导绿色金融加快发展。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以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落地湖北为契机,大力开展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立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对接机制,提升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服务能力。
  完成时间:2022年底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11、制定普惠金融支持措施。大力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加强金融信用市州县建设,制定普惠金融发展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强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采取措施促进金融创新。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建立金融创新激励和保护机制,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建立健全金融人才各项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与地方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完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提供便利。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4、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建立完善金融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实行每年“金融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任务清单管理,加大金融政策宣传和监督力度,组织办好金博会、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大会等重要活动,提升湖北金融影响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5、构建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信用评级、征信服务、资产评估、保险代理、融资仓储等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推动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6、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充分发挥监管部门作用,及时互联共享信息,优化举报奖励制度,用好综治网格载体,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
  17、健全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18、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参与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
  19、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
  完成时间:2022年底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用档案。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向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推动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
  完成时间:2022年底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1、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营监测。切实加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数据的统计监测工作,做好发展情况统计分析,完善各类报表监测体系,按季度形成分析报告。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22、督促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完善自律管理。督促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等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开展行业发展研究、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会员权益保护等工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3、制定行政执法配套规范文件。制定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绘制行政执法规范流程图、编制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制定现场检查、行政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规范文件,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执法标准化。
  完成时间:2024年底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4、制定或修订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退出指引。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指引,制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修改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细化相关执法规范。
  完成时间:2024年底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5、制定或修订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实施细则。制定融资担保公司、地方交易场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实施细则(办法),针对其他需要纳入地方金融监管的新型金融组织,配套制定相应的监管实施细则(办法)。
  完成时间:2024年底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6、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4年底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7、积极配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8、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对于促进我省地方金融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金融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结合条例内容,把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纳入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职责,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
  (四)强化监督实施。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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