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戒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会[2021]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2-26
实施时间: 2021-2-26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4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及常熟市、昆山市、沭阳县财政局: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客观评价会计人才的有效方式,是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才素质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防范和惩戒在会计资格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诚信社会和促进会计人才评价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一、重视考场管理
  充分认识到综合治理会计资格考试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合理选定考点,开展考前网络和硬件环境测试,坚决防止因工作疏忽而产生的违纪违规风险隐患。
  加强考场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力度,实现考场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考场无盲区。考试期间,各考点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视频监控,对考场情况实时全程录像,并妥善保存录像文件,保存时间不得低于4个月,以备事后回放。要有专人负责视频监控巡视和录像回放审阅工作,对需要视频举证的违纪违规嫌疑,能够第一时间进行录像回放审阅。视频回放时,做到声图信号稳定、清晰,能够锁定指定目标的细节情况,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每个考点需配置无线电信号屏蔽仪,有条件的考点,可在考生进场处使用金属探测仪,在每个机位添置防窥膜、隔板等防作弊设施。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舞弊等行为的通知》(财会〔2011〕10号)要求,主动与公安、工信等部门沟通配合,在考前提出需求,对考点周边电子环境进行检查,做好考场监测预案,考试期间合理调度移动监测车辆,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考试作弊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集中采购设备的方式,确保各项防范措施到位。
  二、严肃考风考纪
  统一执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监考规则》、《巡考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籍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准考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者,禁入考场。严禁考生携带电子、通讯、计算、存储等设备进入考位。
  加强考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对无线电舞弊工具、方式及特点的辨识能力,强化监考人员责任意识。
  三、规范惩戒措施
  根据人社部令第31号,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并逐级上报。严重及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根据部省两级每年关于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处理的公告,各地财政部门负责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或者考点工作人员协同考生作弊,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考点承办会计资格考试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该考点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加强诚信宣传
  通过新闻媒介加强诚信考试宣传教育,重点宣讲考场规则、人社部令第31号,解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二百八十二条、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等有关考试作弊的条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引导考生诚信考试,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
  在考点醒目位置张贴《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严重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的公告》,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8]15 1998/5/27
关于2004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和监理工程师 国人厅发[2004] 2004/8/12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粤价[2010]88号 2010/5/12
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 2015/11/2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资 京人社事业发[2 2019/5/23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 宁价费发[2005] 2005/1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 苏财会[2018]56 2018/10/24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全 宁财会[2018]85 2018/2/2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 浙人社发[2013] 2013/12/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6年 2016/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