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高级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会[2021]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4-14
实施时间: 2021-4-14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4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精神和要求,并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2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21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2号)执行。
  (一)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二)南京市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受理南京市所辖单位人员的申报评审。
  (三)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人社厅发〔2020〕13号文的要求在所在地进行相关申报。
  (四)外省或中央驻苏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委托手续。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后受理申报(详见苏职称办〔2021〕39号文)。
  (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六)会计从业资格证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七)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和取得考试合格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八)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按《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送要求及时间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1.申报人必须先行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申报人必须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jiangsu.gov.cn),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江苏人才信息港”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也有相应的链接)进行个人申报。网上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6月1日9:00至6月30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逾期不补报。
  3. 申报人按要求在申报系统上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提交之后,申报人应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所有申报材料原件(包括相关证书)前往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材料现场核对(受理后当场退回申报材料原件)和网上缴费等相关事宜(具体时间依当地的安排)。
  4. 因评审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申报人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后,评审通过人员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5. 评审通过人员经评委会签章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末页(需归入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将统一采取邮寄到付的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从南京送达。
  6.省各有关单位应于6月1日起至7月7日17:00前,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包括相关证书)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8、809室)进行现场核对(受理后当场退回申报材料原件)。
  7. 各设区市(不含南京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于7月15日前,将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费标准及要求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评审费300元。在提交申报材料的现场核对通过后,由申报人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直接支付(详见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7月7日24:00前未缴费的,视同放弃申报。缴费成功后,不办理退费。需票据凭证的,可根据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24:00)。
  本次评审拟定于8月份进行。《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所需填报的相关表格,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 czt.jiangsu.gov.cn),在“会计综合管理平台”相关栏目中查询或下载。
  联系电话:025-83633209
  1.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docx
  2.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doc
  3.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xls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1.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docx    
2.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doc    
3.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 宁人发[2006]64 2006/6/2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沪财会[2013]38 2013/7/1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 闽财会[2012]30 2012/6/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 2021/9/30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级 长财会[2013]21 2013/3/29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征求意 2019/7/2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 粤财会[2023]16 2023/12/13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推荐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的 2023/2/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高级会 沪财会[2007]33 2007/6/1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 云人社规[2019] 201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