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21]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18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2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分别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别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 黔国税发[2003] 2003/5/19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 苏财税[2021]20 2021/9/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22/3/3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 黔地税发[2007] 2007/6/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 穗地税发[2007] 2007/1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2016/3/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 吉财公告[2021] 2021/9/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6/3/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8/5/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财政厅 国 202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