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21]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8-12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契税法》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就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契税我省适用税率
  契税我省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我省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
  根据《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我省免征契税具体办法如下: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税务部门与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以上通知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2020/5/2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 天津市人民代表 2020/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 2021/9/1
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2/1
关于进口原产于南苏丹货物税率适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1/11/22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 广东省人民代表 2020/9/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 山西省人民代表 2024/4/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江苏省人民代表 2020/9/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2/7/1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