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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21]1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28
实施时间: 2021-7-28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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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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