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资[2021]1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8-5
实施时间: 2021-8-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72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社保基金会和各地方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按照企业划转基准日账面值确认出资,并登记入账。
  二、登记入账后,企业发生财政资金注入、企业增资等新增资本事项时,承接主体有权按照实际享有的股权比例缴纳出资。
  三、企业新增资本时,按照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的不同增资情形分别处理:
  (一) 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二) 承接主体或企业其他股东未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应以增资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承接主体享有的净资产账面值不减少为原则,按规定计算确定增资后企业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
  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后,新设立企业认缴资本分次注入时,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印发前相关工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在印发后按照本通知进行调整。
  六、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增资相关事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2021年8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 皖政[2024]40号 2024/7/18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 赣财资[2016]32 2016/11/22
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9]9号 2019/4/19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征求《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 2013/2/27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财企一[2011] 2011/8/29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 皖政[2018]109号 2018/12/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办发[2024] 2024/5/31
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国资厅资本[201 2017/9/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 晋政发[2024]12 2024/4/22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6号 201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