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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7-23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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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相关规定,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1%原规定执行。此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制定本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1%原规定执行。
  二、公告的出台背景
  鉴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为规范武汉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三、执行时间
  为保持政策口径执行的持续性,此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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