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人才培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第一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21]138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8-6
实施时间: 2021-8-6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1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着力为北京市培养一批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打造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端会计人才及其后备人才队伍,促进我市会计行业人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1〕1374号)要求,北京市组织开展高端会计人才第一期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扎实践行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着力破除束缚会计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培养一批高层次会计人才,打造一支适应我市财经事业发展的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发挥引领辐射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二、培养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一期主要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培养高端会计人才30名。包括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参加过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
  (一)申报我市高端会计人才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2.工作实绩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二)申报我市高端会计人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北京市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中央在京单位)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3.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需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4.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身体健康。
  (三)凡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选拔:
  1.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2.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
  三、选拔程序
  (一)申报。申报者按要求填写《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个人申请表》,经申报者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核。
  (二)笔试。申报者审核通过后,参加集中笔试。考试范围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北京市财政局协同培养基地组织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面试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
  (三)面试。北京市财政局协同培养基地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聘请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业内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对面试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以综合量化评分的平均值作为申请人的得分。
  (四)确定入选名单。北京市财政局协同培养基地根据资料审核、笔试、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最终入选名单,报北京市财政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四、报名及考试安排
  (一)报名时间:2021年8月10日~8月25日,通过邮件报名。
  (二)笔试时间:拟于2021年9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时间:拟于2021年10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培养实施
  (一)培养周期
  第一期选拔培养优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30人,培养周期3年,主要采用课堂研修、实地调研、案例研究、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以后视情况相应调整选拔培养规模。
  第一年为知识深化阶段。该阶段重点培养学员掌握会计准则制度、会计诚信、管理会计、风险管控、公司治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加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相关知识的培养,帮助学员尽快提升履行会计管理职责相关的能力素质。
  第二年为知识拓展阶段。该阶段重点培养学员掌握宏观政治经济形势、财税金融改革、大数据、云计算、廉政文化、领导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的知识,着重培养学员的分析判断、沟通协调、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能力素质。
  第三年为能力提升阶段。该阶段以高层次论坛、实地调研、工作实践为主,着重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在持续打造学员各项能力的同时,强调对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发挥优秀学员的带动作用,提升学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培养方式
  培养期间实行集中培养与跟踪管理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强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入选人才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和提升入选人才的综合素质。
  1.集中培养。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方式为主,每年至少组织2次短期集中培养,3年培养周期的集中培养时间共60天,培训日包括工作日及休息日,请合理安排时间,培养期间课程可计入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90学分。集中培养结束即进入跟踪管理阶段。
  2.跟踪管理。跟踪管理以入选人才在职自学为主,由培养基地负责组织。通过加强与其所在单位的沟通,引导入选人才在集中培养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完成培养管理部门规定的自学任务,定期参与专属论坛的讨论,按时参加培养基地组织的定向阅读、专题调研、社会考察、对外交流等各项活动,定期向培养基地报送学习心得体会、读书笔记、业绩报告、专业论文、分组课题报告、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进一步提升入选人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管理机制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培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培养管理办法,引导入选人才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培养任务。按照考核周期,对入选人才参加集中培养、完成指定自学任务、参与专题讲座、发表学术论文、参加论坛和网络交流等情况,工作业绩、职务晋升情况、获奖情况、单位满意度等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入选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实行考核淘汰机制。
  (四)淘汰除名
  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在培养期间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予以淘汰或除名。
  六、经费保障
  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包括选拔经费和培养经费等,用于培养对象的集中培养、学术交流与研修、学习考察、知识更新等。列入北京市财政局统一预算。食宿等费用由学员或单位自理。
  七、申报要求
  (一)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1.附表1下载并填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Excel格式,无需签章),电子文档标题注明“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期报名表(姓名)”;
  2.附表2下载并填写电子文档后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扫描件)发送至邮箱,电子文档标题注明“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期个人申请表(姓名)”字样;
  (二)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会计处:   55592327
  电子邮箱:liying_kj@czj.beijing.gov.cn
  附件:
  1.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期报名表
  2.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期个人申请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8月6日

相关附件:
1.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期报名表.xls    
2.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期个人申请.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第三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 辽财会[2022]16 2022/8/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端会计人才 “十四五”培 鄂财会发[2022] 2022/9/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注册会计师资产 鲁财会[2016]22 2016/4/19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青海省“昆仑英才 高端会计 青财会字[2023] 2023/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第五期 “十百千”高端 桂财会[2021]20 2021/7/27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实施意见 辽财会[2022]12 2022/6/2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河北省高端会计人才[第四期行政事业 冀财会[2022]29 2022/5/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第五期 “十百千”高端 ​桂财会[2021]2 2021/7/27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8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 苏财会[2018]27 2018/6/8
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 财会[2020]1号 20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