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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税发[2020]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4-13
实施时间: 2020-4-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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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现就我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
  (一)延期缴纳条件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延期缴纳政策。
  (二)延期缴纳期限
  所属期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允许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三项社保费的,一并延长缴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假设疫情4月解除,则所属期2-6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7月,用人单位应于7月底前缴清所属期2-7月的三项社保费。
  (三)延期缴纳办理
  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
  (四)延期缴纳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原有做法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时进行增减员,按月申报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人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五)延期缴纳到期的处理
  用人单位在延期缴纳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缴纳三项社保费,但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清缴。逾期未缴纳的,自延期缴纳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报送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二、关于缓缴
  延期缴纳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
  (一)缓缴条件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1.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前已经成立。
  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3个月;或者用人单位疫情期间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含)以上。
  3.用人单位承诺期满前缴清三项社保费。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缓缴政策。
  (二)缓缴期限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三项社保费一并缓缴。
  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延长缴款期限的三项社保费,可申请自疫情解除三个月后按规定继续缓缴;疫情解除后第四个月起的三项社保费,可根据缓缴执行期的规定申请缓缴。假设疫情4月解除,则所属期2-6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7月,用人单位7月底前仍无力缴纳所属期2-7月三项社保费的,可申请从8月起继续缓缴至12月31日;所属期8-11月的三项社保费,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至12月31日。
  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缓缴当月之前的应缴三项社保费(具体见下表)。
  (三)缓缴申请流程
  1.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起,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每月20号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见附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提交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并将审核结果传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相关数据情况的监测分析。
  (四)缓缴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1.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就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代扣方式与职工协商一致。
  2.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原有做法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时进行增减员,按月申报三项社保费。
  3.缓缴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其他必要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该职工清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清缴三项社保费。
  4.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人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五)终止缓缴
  用人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最迟应在缓缴期满前清缴。逾期未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如实填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深圳市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出申请,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按月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3日

相关附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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