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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31号提案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24
实施时间: 2020-7-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9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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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助推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完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税收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一直以来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规定,您关于减税降费的几点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如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物业服务”纳入了鼓励类,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收规定,物业管理不论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模式,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应纳税所得额。理论上,酬金制下代收的款项和代支的费用不构成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但由于我国酬金制的管理模式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规不健全,各方权责不清、利益交织,部分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需要进一步研究所得税征管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权和调整权在中央,我局将加强调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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