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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00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8-27
实施时间: 2004-8-27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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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涉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18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爱尔兰”)从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收取的网络线路及设备租赁费、设备安装及维修费和网络实施及管理支持费(以下统称“网络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大东爱尔兰为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提供中国境内、外的网络线路及设备出租而收取的全部网络费用,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所得,应由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按照税法第十九条及其相关规定和适用的税收协定扣缴所得税。
  二、由渣打银行深圳分行负担的网络费用全部或部分采取在渣打银行全球或部分分行间分摊的方法确定的,其分摊的份额应与其享受的利益或服务份额相一致;超出该分摊份额的部分不得在计算渣打银行深圳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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