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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35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黔税提复字[2020]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6-19
实施时间: 2020-6-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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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刘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部分) 征缴职责移交税务部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我省税务部门自2019年1月1日起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大额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全省4000多万缴费人的切身利益。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就把多渠道缴费作为便民服务的首要任务,攻坚克难拓展了13种征缴渠道,提供微信、支付宝、智慧税务APP、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银行批量代扣、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8种“线上”缴费方式,以及办税服务厅、银行柜面、村居代收、金融便民代办服务站点、自助机具等5种实体缴费方式。其中,与5家商业银行合作在全省各乡镇设置了22462个金融便民代办服务站点方便群众缴费。多元化缴费方式改变了以往“缴费人上门交、代收人员上门收”的单一模式,解决了群众缴费“往返跑”“多头跑”“异地跑”等问题,降低了缴费成本,提高了征缴效率。同时,与财政、医保、卫健、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开30余次会议,印发10余份政策文件,明确226个业务边界,清理1.05亿条缴费数据,统一16个生产系统,逐步规范征缴管理。
  在各部门大力支持配合下,2019年全省税务系统共征收社会保险费343.93亿元,与2018年同口径比较增收20.42亿元,增长5.81%。截至2020年4月15日(征缴期截止日),共征收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682万人,征收工作效果良好,保障了缴费人待遇享受,实现“划得稳、接得住、征得好”的改革目标。有关做法获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王陆进副局长批示肯定,省政协发函表扬,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宋宇峰也专程登门致谢。
  二、关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相关政策规定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凡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医保,按月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保费用并享受待遇。”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医保),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部分)征缴职责移交税务部门的建议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明确指出“在完善社保缴费征收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征管机制变化过程中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因此,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我省2019年1月1日只划转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两类人群的社保费征管职责,同时按照稳定缴费方式的工作要求,采用“人社和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征管模式,总体上继续保持原有征管方式不变。
  2019年年底,我局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就企业职工社保费(含医疗保险)征缴职责划转成熟情况在全省开展广泛调研,一致认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社保费征管职责移交税务部门暂不具备条件。2019年受中美贸易战传导效应影响,我省部分企业发展比较艰难,将企业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可能会引起企业对未来社保费政策的猜测和担忧,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负面舆情。期间,我局起草《关于涉企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报告》呈报省政府,按照省领导批示精神,积极做好基础工作,条件成熟后稳步推进移交。
  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国家提出了保就业、保民生、保企业等“六稳”“六保”要求,同时出台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支持企业复产复工。为给我省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稳定企业预期,避免企业因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对未来政策不确定而产生担忧,目前企业社保费征管职责移交税务部门条件尚不成熟。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所提的宝贵建议,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我省企业医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成熟度调研,做好政策衔接、系统搭建、数据迁移、业务培训等移交前期相关准备工作。待时机成熟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的安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将企业职工医保费征缴职责移交税务部门,逐步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实现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改革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附注:主动公开)
  (联系人:社会保险费处 吴锦宇;联系电话:0851-8521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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