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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7-29
实施时间: 2021-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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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助力我省乡村振兴,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经与贵州省财政厅会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蔬菜加工,食用菌加工,刺梨加工,猕猴桃加工,其他水果和坚果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水产品罐头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活性炭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从事蔬菜加工,食用菌加工,刺梨加工,猕猴桃加工,其他水果和坚果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不含赤水晒醋),活性炭生产(不含磷酸法)的,采用成本法。
  (二)从事水产品罐头制造、赤水晒醋生产、活性炭生产(磷酸法)的,采用投入产出法,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兼营既适用投入产出法又适用成本法产品的,可统一采用成本法或分别进行核算,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九条的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四、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水产品罐头制造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2年以来,我省在部分行业试行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效解决了试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发票取得难、抵扣少的难题,支持了企业发展,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的问题。为助力我省乡村振兴,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同时通过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降低征纳双方涉税风险,经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行业纳税人座谈,并到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结合日常管理中纳税人要求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的需求,省局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二、公告内容
  一是明确了此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二是根据行业特点对扩大行业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了明确。对产品种类多、投入产出较难量化或差异较大、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蔬菜加工,食用菌加工,刺梨加工,猕猴桃加工,其他水果和坚果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不含赤水晒醋),活性炭生产(不含磷酸法)等行业采取成本法核定;对生产工艺简单、投入产出受其他因素影响较小、量化计算较为准确的水产品罐头制造、赤水晒醋生产、活性炭生产(磷酸法)等行业采取投入产出法核定。三是对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的行业明确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四是对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贵州省水产品罐头制造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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