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7-30
实施时间: 2021-7-30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7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6日前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
  电子邮箱:nxjsjf@
  传真电话:0951-8553135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邮政编码:750001。信封上请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征求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生产经营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所在地分别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有多个纳税地点的,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地点。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建议方案.doc    
附件2:征求意见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 厦地税发[2010] 2010/12/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 桂地税发[2007] 2007/5/2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津地税地[2009] 2009/8/4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 闽财税[2021]16 2021/9/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 鲁地税函[2010] 2010/12/24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 2021/8/30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 豫财税[2021]12 2021/9/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 辽地税二[1996] 199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