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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财穗函[2021]1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5-8
实施时间: 2021-5-8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4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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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及《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现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穗函)字外所临证第002号〔202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5年(从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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