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涉外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财穗函[2021]1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5-8
实施时间: 2021-5-8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4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骏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及《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现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穗函)字外所临证第002号〔202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5年(从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LINK-PRO CPA LIMITED来内地临时执 2024/4/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马来西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Cro 浙财会[2016]30 2016/8/25
关于同意香港龙振德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 财会函[2011]29 2011/10/2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正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内地临 深财会[2022]23 2022/3/3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台湾大中国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 沪财会[2022]52 2022/12/1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新加坡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 沪财会[2015]63 2015/11/13
关于同意香港黄晓辉执业会计师行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财会函[2011]24 2011/7/2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香港何祐康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 沪财会[2015]20 2015/3/3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台湾信德永益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 浙财会[2015]34 2015/12/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台湾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 沪财会[2018]10 2018/1/24